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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    長沙討債公司告訴你;書寫借條的正確方式有哪些?

        2022/9/3 8:22:23  點擊次數:
        一、偷龍轉鳳
        這種情況通常發生在一些別有用心的債務人和粗心的債權人之間。如張某借現金給李某,李某在收到現金后向張某出具此前已經起草并寫有李某姓名的借條(該借條是李某讓第三人書寫并簽署李某姓名的),之后李某矢口否認借款事實。鑒于借條并非李某本人簽署,即使張某起訴至法院,由于現金借貸,張某沒有留有轉帳等其他輔助證據,也沒有其他相關的證據可以證明借款事實,同時李某也無懼于筆跡鑒定,因此,張某將無法得到法院的支持。
        二、“借”、“貸”不分
        有些人在對“借”和“貸”的概念模糊不清的情況下胡亂書寫借條,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,從而引起爭議。如張某借錢給李某,李某在書寫借條落款時寫“貸款人:李某”。
        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》第十二章第一百九十六條之規定“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,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”。根據上述規定,在借款合同中,貸款人是指借出款項、之后成為債權人的一方,而借款人是指借入款項、之后成為債務人的一方。
        在上述案例中,如果李某作為借入方,在借貸法律關系中的主體身份應為借款人而非貸款人,如按上述寫法則容易造成借貸法律關系主體顛倒,如果再遇到借條內容書寫不規范及李某人品不好的情況時,則容易引起糾紛。
        三、借“入”、借“出”不分
        有些人在對借“入”和借“出”沒有寫清楚,同樣會導致債權人和債務人主體身份產生顛倒而混淆,從而引起爭議。
        如張某借錢給李某,李某在書寫借條時寫“今張某借李某人民幣1000元”(類似的還有“今張某向李某借款人民幣1000元”),之后借條一式兩份,雙方各執一份,雙方均在借條上簽字。此時,問題出現了,是張某借錢給李某還是李某借錢給張某呢?由于我國傳統文化的博大精深,按照上面的文字表達,可以同時被理解為兩種不同的意思,糾紛一觸即發。
        四、此“還”,非彼“還”
        有些人在還款的時候沒有寫清楚,同樣容易引發爭議。
        如張某借1000元給李某,李某向張某出具借條,之后李某歸還了300元,雙方將此前借條作廢,由李某重新出具借條“李某借到張某1000元,現還欠款300元”。此時,問題再次出現,300元是已經歸還了的款項還是目前尚欠的款項,歧義仍然存在。
        五、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,可在二十年內的任何時候向債務人主張權利,一旦主張權利,便即使起算兩年的訴訟時效 。有些人認為,如果即使借款沒有約定還款時間,只要拖延超過兩年不還,債權人亦無向其主張權利或無證據證明曾向其主張權利,就一定可以不還;也有對“無約定還款時間的借款不適用兩年的訴訟時效”規定略知一二的人認為,只要是沒有約定還款時間,就一定無條件適用二十年的保護時效。但根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,上面的兩種認識都是不全面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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