債務催收,是指以非訴方式進行的債務催收業務,而通過訴訟進行催收的方式歸入訴訟代理業務。債務催收的主要適用對象:有償債能力但拖延或者拒絕履行義務的債務人。
進行債務催收的特點和方式:
1、以威脅客戶信用為主要手段。前期不直接采用法律訴訟,而通過其他合法有效的非訴手段,讓債務人感到信用危機即將產生,而達到催收效果。采取的手段,將因案件的不同而有所區別。具體案件承辦律師可以自行決定采取何種手段或方式,但必須一切催收活動都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進行。
2、申請法院支付令。這是我國《民事訴訟法》明確規定的督促程序,是債務人給付以金錢、有價證券為內容的債務而采用的一種特殊程序。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金錢、有價證券的,如果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沒有其他債務糾紛,并且支付令能夠送達債務人的,債權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。但是,支付令的運用也要視具體情況而定,并非所有案件都適用。